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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利有别”

1999-04-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税收简称税,利润简称利,本来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但是,将近20年来,人们在评价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绩效、贡献时,从理论文章到统计报表,从有关文件到企业负责人的表态,都把“上交利税”作为重要指标甚至是首要指标来谈论,造成了一种新的税利不分、税利混淆的误区。这不但导致了认识上的混乱,而且对国有企业管理乃至国家的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弊端和不良影响。

评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核心问题是资产经营效益,与此相关的考核指标除资本投入产出率外,还有利润率即总资本与利润的比率、净资产利润率即净资产收益率等。

“上交利税”这一经济指标是不科学的。它把税收和利润这两个截然不同的经济范畴和概念搅合在一起,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收益状况。事实上,有不少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管理混乱,有些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经营不但“无所得”即没有利润,甚至长期亏损,但是,却可以用“上交利税”这一含混不清的概念和指标,掩饰企业亏损的真相,甚至掩盖偷税、逃税的实际情况,以混淆视听。这样,“上交利税”这一指标和说法,就成了企业经营混乱甚至长期亏损的托词和避风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上交利税”这一过时的、有害的指标、说法和做法,已经到了应当下决心废止的时候了。

“上交利税”这一概念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前,理论界和经济管理部门普遍认为,由于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是国家的,国有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也是国家的,所以国家没有必要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这种糊涂认识,实际上否定了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

1983年,我国先后实行“一步利改税”和“二步利改税”,即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和缴给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分开来,从而税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地位开始明确,职能和作用开始加强。但是,两步“利改税”之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大面积地搞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把“上交利税”合在一起,作为一项指标对国家承包,从而在特定背景下以另一种形式实际否定了两步“利改税”,否定了税利之间的本质差别,从而弱化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直到现在,我国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包括计划统计管理和征收管理,依然不规范、不彻底、不到位,“上交利税”这一含混不清的指标和概念继续在使用。如果说,在两步“利改税”前后,“上交利税”这一概念和指标混淆了国有企业所得税与利润之间的界限和区别,那么,今天继续使用“上交利税”这一概念和指标,不但混淆了国有企业所得税与利润之间的界限和区别,而且混淆了涉及国有企业的全部税收,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与利润之间的界限和区别,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失真,从而可能诱发许多矛盾和问题,甚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混乱。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在税收和税法面前,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处于同等地位。利润是企业或厂商出售商品后得到的销售收入扣除预付资本价值即成本后的余额。真实的利润可以真实地体现企业或厂商的资本收益即经济效益状况。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更多地体现的是对国家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对国家的“贡献”。当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同时保护纳税人应有的权益。特别是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所交缴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不论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其税收负担最终是由消费者承当的,对于这部分税收,很难说企业为国家作出什么“贡献”。至于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参与国有独资企业利润的再分配,以及参与国家参股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红,履行和维护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从上面简要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税利有别”,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表现在经济含义上,而且表现在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上:国家依法征税,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国家参与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行使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正因为税利有别,所以无论对国有企业,还是对非国有企业,税收与利润不能混淆,税收与利润必须彻底分开考核和管理,桥归桥,路归路。

取消“上交利税”这一指标,对国有企业实行税收、利润分开考核管理,不但有利于反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改善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而且有利于国家强化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还有利于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对于国家来说,“税利有别”这项改革既不要花费成本,也没有什么风险。这项改革粗看起来只是取消一个指标一种说法,实际上知微见著,事关宏观经济管理全局,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从十多年前国有企业的“税利分流”,到后来“上交利税”的含混提法,再到现在的“税利有别”,即把国有企业的税收和利润分开考核,分开管理监督,取消“上交利税”这一含混不清的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既反映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深化,也反映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领域和整个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改革不断在深化。这是历史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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